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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來看看。。。。


人體傷害案件跟豬互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5/today-so2.htm

看了這篇新聞的感想蠻有意思的﹐不能說好玩﹐畢竟有人受傷不是什麼好事﹐不過
為了一隻豬訴訟公堂倒不是每天看得到的新聞。在台灣的法律我一竅不通﹐所以不
能發表什麼意見﹐不過因為自己曾經在法律事務所待過﹐多多少少碰過一些人體傷
害的案件。

人體傷害案件Personal Injury case, 常常我們簡稱PI案件﹐大部份不外是車禍或
工傷。這方面的法律其實蠻周詳的﹐在美國受傷的人的權益保障比很多國家都完善。
很多人覺得美國人就是愛告來告去 ﹐要不然就是隨便告個人都會贏個好幾百萬美金﹐
其實不是這樣的。

美國法律像英國法律一樣是屬於判例法﹐如果之前有一個類似的案件判決﹐絕大部
份的時候法官會按照之前的案子來決定眼前的案子的結果。所以我們在做PI案件的
時候﹐有時會按照傷者受傷的種類及程度﹐去搜尋以前發生過的案例﹐找類似的案
件來作參考。

之前我手上有一個案件是一位太太因為車禍撞到頭部﹐過一陣子之後開始有癲癇症
發作。我們找到一些以前判過的類似案件﹐也是因車禍撞擊頭部而產生癲癇症﹐有
些傷者的癲癇症嚴重到需要終生治療﹐所以他們在法庭贏得判決﹐或庭外和解的和
解金高達數百萬美金。

需注意到的一點﹐是美國法律在賠償金的計算上跟很多國家的法律不同。美國法律
的賠償金有幾種不同的賠償﹕Compensatory 補償性﹐Consequential 後果性﹐Nominal象
徵性﹐Punitive懲罰性。通常後兩種賠償比較少得到﹐尤其象徵性的賠償金只有一
元﹐除非你錢太多喜歡給律師賺﹐花了大筆律師費而只得到一元賠償的話太划不來。
而懲罰性賠償金只有在被告在所行的嚴重到需要給予嚴厲的懲罰時才會得到。

通常我們講補償性的賠償金時會計算到傷者的受傷程度﹐上述的癲癇症太太受到的
傷害在一般車禍傷害屬於相當嚴重的﹐因為一般車禍我們收到的大部份是肩頸背腰
的受傷﹐嚴重一點斷手斷腳﹐而頭部受傷導致腦神經受損而產生癲癇症的狀況是比
較少發生的。但類似的案件以前有發生﹐所以可以多少拿來做參考。

這個案件最後是以25萬庭外和解﹐我們在和解協商討論時跟對方律師詳談﹐告訴他
們我們準備在法庭內會如何呈現給陪審團癲癇症太太如何在車禍發生前從來沒有這
樣的症狀﹐而因為她現在的病狀在未來幾年內需要大概多少醫療費用﹐加上因為她
的癲癇症而在收入所得損失了多少。

對很多人來說﹐25萬美元是很大的數目﹐但是﹐為了這25萬美元﹐一個天性和樂﹐
健康外向的太太在一場車禍後因為病痛開始變得憂鬱﹐因為癲癇症發作在菜市場買
菜排隊到一半突然倒在地上痙攣﹐她連新生的孫子都不敢抱﹐怕如果抱著孫子時癲
癇症發作把北鼻摔到地上。再加上她需要開始看腦科醫生﹐長時間服用控制癲癇症
的藥。

生命的價值多少﹐我們不知道﹐但是健康的生命我們可以大概的計算﹐以這位太太
60歲年紀開始算﹐如果她能再活個20年﹐每年治療的醫療費用﹐藥物費用﹐可能需
要的腦部手術費用﹐再加上她損失的所得收入﹐這25萬賠償夠嗎﹖很難講。

而在台灣這個人豬相撞的車禍﹐傷者受傷的非常嚴重﹐醫療費用加上收入的損失﹐
我想山豬的飼主真的付不起。問題是﹐山豬應該當寵物養嗎﹖

台灣的法律在這方面不足﹐山豬是野生動物﹐不是只要抓的到﹐用鐵鏈拴住就變成
寵物的。在美國連養狗狗貓貓都要狗牌貓牌﹐(我們家那隻小隻雜種狗﹐連她的狗醫
生都講不清楚她到底應該是什麼狗﹐她的牌照上面居然是牧羊人﹐挖咧…. 她在洗
狗店的記錄上寫吉娃娃﹐難道她不能就是雜種 Mutt 嗎﹖﹖)

我想﹐這並不是只是法律上的問題﹐尊重生命尊重動物的觀念在我們台灣國實在是
不夠﹐如果飼養野獸的飼主會尊重別人的人身安全的話就不會養一隻山豬當寵物﹐
尊重動物的話就應該了解山豬的野性而不把牠當作可以拴起來就乖乖做寵物的動物。
為什麼人類幾千年來唯一的動物伴侶只有狗﹖狗會聽話而且會受教﹐豬從北京牽到
哪裡都還是豬﹐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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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DuMe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