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009: 李慶安再被人發現在美國報稅行為後﹐終於承認她先生有把她放進去一起報稅﹐
虧余紹逖還敢拿美國報稅表給檢察官﹐ 是想說台灣檢察管都是白痴嗎﹖ 我文章下
面就已經說過﹐ IRS有明文規定﹐ 非美國人不能和美國人伴侶一起報稅﹐ 除非他
們是在報稅年底前結婚的。而且非美國身份的伴侶必須把在其他國家的收入一併報
入。  大家都知道李和她先生結婚多久了吧。。。 很明顯的﹐ 李和她先生也沒有
報在台灣的收入﹐ 不然哪可能拿到“促進經濟法案退稅”﹖ 

只能說﹐ 李慶安﹐ 你為了那區區一點的退稅支票而被人找到你擁有美國籍的身份﹐
 怪誰阿﹖

李慶安﹐ 今天談的是你在美國報稅證據﹐ 跟繳交房產稅有什麼關係﹖ 又再轉移焦
點嗎﹖你有好好繳房產稅跟你以美國人身份報稅沒什麼關係。

為什麼李慶安是以美國人身份報稅的原因﹕ (資料來源﹕ 美國國稅局Pub.519)

1。 李慶安可以辯解她是和她美國先生一起報稅的。

回答﹕ 美國國稅局的PUB。519 page 60 有提到非美國人可以和美國身份伴侶合報
稅的問題﹐ 答案很明確﹐ 正常情況下﹐ 一個美國身份和非美國身份的伴侶”不可
以“用”結婚﹐一起報稅“的方法。

除非下列情況﹕ 在報稅年底以前﹐ 一個非美國身份的和美國身份結婚﹐ 就可以使
用”結婚﹐一起報稅“的方法。  但是﹐非美國身份的伴侶在其他國家的收入也要
一並報入。

(李慶安是2007年才嫁給她先生的嗎﹖ 李慶安也沒有把台灣的收入一並報入2007的
稅單上)
所以﹐ 要拿李慶安是以非美國人身份和她先生一起報稅的說法是行不通的。


2。 在美國的外國人在報稅時可能有兩種身份,一是 non-resident, 一是 resident(比
照美國公民)。這是報稅身份,與移民身份不一定一樣. Resident 可以退稅,Non-resident
不行。留學生剛到美國,以 non-resident 報稅,待超過五年之後(中間可回台或去
其他國家休假), 就要以 resident 報稅,自然會獲得退稅。這個 non-resident 及 resident
 都不需有綠卡或公民身份。有綠卡或公民身份者自然都是resident。李慶安獲得退稅,
表示一定是以 resident 身份報稅,但不表示有綠卡或公民身份。

回答﹕沒錯﹐ 在報稅上面的resident 和 non-resident和有沒有公民或綠卡身份沒
有關係﹐ 既然李慶安拿到退稅﹐ 她也可以辯解說她是以非美國身份的resident方
式來報稅。 這一點其實也說不通

請看美國國稅局PUB。519 page5 提供的表格﹐ 這個表格很容易讓人看的出李慶安
是以美國人身份使用1040 來報稅。
拿李慶安她自己說她不是美國身份﹐ 好﹐ 我們就照這個表格以及李慶安的情況來
看。

第一個問題﹕ 你在2007年是綠卡持有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所以到下一個問題。

你在2007居留美國的時間有至少31天嗎﹖答案如果是NO﹐那麼
她就直接屬於non-resident的報稅方法﹐ 就沒有資格拿到退稅。
我們就說答案是Yes, 去下一個問題。

你過去三年在美國居留的時間有最少183天嗎﹖ 包括2007年所有在美國居留的天數﹐
以及3/1 在2006年和 3/1 在2005年美國居留的天數。  答案如果是NO﹐ 她還是直
接就屬於non-resident的報稅方法﹐ 就沒有資格拿到退稅。來說答案是YES﹐ 到下
一個問題。

2007年你在美國居留最少有183天嗎﹖  答案一定是NO﹐ 為什麼﹖ 183天是6個半月﹐
 身為一個國會代表的李慶安會放棄國家職務2007年在美國居留超過半年嗎﹖

你是否能夠出示在2007年裡﹐你在國外擁有應納稅的房屋﹐並且能夠證明你與該國的
關係比與美國的關係更緊密﹖
既然李慶安聲稱她”主觀意識“放棄美國國籍﹐ 那麼她當然屬於和台灣關係比美國
還要緊密。 所以答案是YES。 也就證明如果以她的說法﹐ 她是需要以 non-resident的
報稅方法。既然答案是YES﹐ 李慶安就還是屬於non-resident的報稅方法﹐ 就沒有資格拿到退稅。



既然李慶安宣稱她沒有美國身份﹐ 以她的情況﹐她就應該是需要以 non-resident的
報稅方法﹐ 就不應該會拿到退稅

可是﹐ 李慶安就是有拿到退稅﹐ 上面兩個解釋﹐ 也相對的證明﹐李女士是以
美國人身份在報稅的。


所有我提的資料都是美國國稅局拿下來的﹐ 也和會計師訊問過。

繼續閱讀﹕ 問題不在報稅﹐問題在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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